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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民生检察”亮点加强支持起诉工作

时间:2017-06-26

来源: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绥棱林区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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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棱院民行科为加强支持起诉工作,打造“民生检察”服务品牌的工作亮点,年初以来不断强化民事监督职能,于4月份,成功办理了一起支持起诉案。
  案情是,1997年10月14日,杨某某在工作中左眼被钢丝头致伤,在当地诊所静点青霉素及地塞米松后,于1997年10月16日转入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住院治疗11天。杨某某认为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在为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及不正确使用药物,导致其伤后半年出现双髋关节疼痛,2005年6月6日绥棱县人民医院CT诊断杨某某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2016年11月24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双侧股骨头坏死与治疗眼科使用的激素存在因果关系、双侧股骨头后期的费用、股骨头坏死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某双侧股骨头坏死与治疗眼科使用的激素(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存在因果关系,杨某某遂起诉主张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代理人多次到绥棱林区基层法院要求立案,法院无故不立案,杨某某代理人遂向我院民行科申请支持其起诉。
  我院民行科承办人对杨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承办人认为,杨某某双侧股骨头坏死与治疗眼科使用的激素存在因果关系已经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在为杨某某治疗过程中明知其入院救治前在当地诊所静点青霉素及地塞米松而没有在病案中如实记录,在该院治疗中是否应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也未作记载,导致杨某某伤后半年出现股骨头病变,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应对杨某某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我院支持杨某某的起诉申请,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绥棱林区基层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绥棱基层法院已于  5月4日立案。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提高检察公信力、影响力和群众获得感、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我院民行科会不断强化民事行政监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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