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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敏河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律师接待制度

时间:2021-08-20

来源: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作者:案件管理中心

编辑:修彦兰

录入:修彦兰

审核: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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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律师接待工作,进一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律师接待工作的要求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律师接待的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和律师阅卷的案件。
       2、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按要求填写《律师接待申请表》。
       3、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或查阅案卷材料的,可以提前预约,综合业务部应当按照经双方确认的预约时间做出安排。
       4、辩护律师需要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也可以申请案管办提供打印服务,但不支持使用自带U盘等外接电子设备拷贝电子卷宗;不得将纸质案卷材料原件带离律师阅卷室;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对造成案卷材料损毁、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辩护律师对案卷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查阅、摘抄和复制。律师阅卷完毕后,阅卷接待人员应立即通知案件承办人取回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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